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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借款归还借据后,再主张利息得到能支持吗? 世界观点

2023-03-27 18:06:46 来源:法问

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那么,收回借款归还借据后,再主张利息得到能支持吗?

网友咨询:陈某恩以村兴建自来水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向陈某振借款3万元,并经双方约定:每借1万元的月息为200元,于2008年1月14日前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陈某恩借款时向陈某振出具了借条,借条上写明了双方约定的内容。借款到期后,陈某恩以无钱为由拒还,仅分三次支付了陈某振借款利息3500元。然后,陈某振通过朋友找到社会上一外号叫“冬瓜”的人,委托其带人帮忙催款,并将借条复印件交给“冬瓜”去收款。2009年4月24日,“冬瓜”即带数人来到陈某恩家,采取暴力威逼手段迫使陈某恩请家人向亲友筹集3万元款交给了“冬瓜”,“冬瓜”将借条复印件交给了陈某恩,陈某恩因受到威逼没有注意借条是复印件。“冬瓜”收回3万元借款后未交给陈某振,于是,陈某振用借条原件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恩归还3万元借款并支付约定的利息。庭审中,陈某振对陈某恩已归还3万元借款表示认可,但要求陈某恩还应支付其借款利息8000元。


(相关资料图)

山东平惠律师事务所郑丽芳律师解答:

陈某振委托他人向陈某恩收回借款本金时已将借条还给了陈某恩,这说明陈某恩尚未给付的借款利息陈某振表示放弃了。因此,对陈某振要求支付利息8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归还借款收回借条应认定为债权债务两清,借款合同解除。本案是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民间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除当事人对借款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贷款人交付了款项才能成立借款合同。同理,借款人归还借款或者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收回借条后,该借款合同解除。本案陈某恩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后即收回了借条,属于一手交钱一手交条,应认定该借款合同随着债权债务两清而解除。倘若“冬瓜”在归还借条复印件时,还要求陈某恩写下利息欠条,则该借款利息还存在,借款合同尚未解除。陈某恩收回借条后,对方没有问起利息,更没有要求其写利息欠条,陈某恩完全可以认为该借款合同已经了结。

郑丽芳律师解析:

借款逾期利息的规定:

1.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A.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可要求返还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4.利息的预先扣除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5.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标签: 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 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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