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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在劳动中的特殊保护

2023-04-05 15:15:01 来源:法问网

劳动者是对从事劳作活动一类人的统称。劳动者是一个涵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而在劳动者中,有一类特殊的人群就是未成年工。

首先,我们需对未成年工这个概念做个具体的了解。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和智慧的发育期,还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段,文化、技能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还比较低,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与监察。


【资料图】

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个案例:关某开办了一家皮鞋厂。为了降低成本,关某从附近农户和街上流浪的乞儿中招收了一批年龄在十六七岁的小工人,跟农户说好,他管吃管住,孩子每月回家一次,工资若干。关某对这些孩子实行“全封闭式”管理,一天强制工作16小时以上,不干完活就不许吃饭,不许睡觉。长期的超负荷工作和营养不良使这些孩子们的身体极度虚弱。关某的工厂因偷税漏税被查封时,才被发现。

本案中,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属于未成年工。未成年人体质弱,发育不成熟,为了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雇用他们的企业有对他们进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义务。关某招用未成年工过程中,明显有虐待行为。我国《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明确规定,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关某对儿童分配的工作强度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个强度。

法律上对此有明确规定: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这种情况的解决方法如下:

因未成年工这一特殊群体自我保护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在工资、工时、休息休假、伤残赔偿、劳动保护等方面受到用人单位或雇主的苛刻对待。

发生了劳动纠纷,未成年人应当第一时间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三种手段加以解决。

(一)调解

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自愿的基础上,调解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不成,未成年工可以申请仲裁。

(二)仲裁

我国的县、市、市辖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提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没有异议的,必须履行。未成年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未成年工可以凭借仲裁裁决书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应当予以执行。

(三)诉讼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以调解或判决方式结案,这是劳动争议案件的最终也是最有效的处理方式。

以上就是律霸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未成年工在劳动中的特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现实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们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者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律霸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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