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解除权存在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
2023-04-23 15:44:38 来源:问法网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有哪些规定?下面,找法网小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资料图片)
任意解除权存在的情形有哪些
(一)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下列二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①委托合同。②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
(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c)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
③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
④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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