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药企被罚180万元_看热讯
2023-05-28 08:20:35 来源:法问网
据新华网报道,1月23日至26日,贵阳市市场监管局不断接到举报,称贵州侗润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下属多家药店哄抬口罩价格。贵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下属药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1月23日收到贵阳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函时,曾明确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绝不哄抬物价。
事后,该公司不顾自身承诺,违法要求下属药店统一大幅提高口罩销售价格,将进价12.8元/个的口罩,销售价格提高至49元/个,进销差率近300%。
(资料图)
近日,贵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做出罚款180万元的处罚决定。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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