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如厕3至6小时被解雇是否合理
2023-05-31 06:27:19 来源:互联网
去卫生间本来是人的正常生理需求,但有人却每天“带薪如厕”时间过长结果被公司解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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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如厕3至6小时被解雇是否合理?
律师解答:
每天如厕3至6小时超出正常生理需求范围,解雇合法。
待岗亦是一种应有的工作状态,长期长时间脱离工作岗位,势必造成在有任务时分配的结果,“没有工作内容”不能成为不遵守规章制度的理由。且一天工作时间有8小时,在厕所停留的时间,已脱离了正常上厕所的范围。
律师补充:
在员工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单方面解雇员工的,否则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对员工予以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如果解雇员工,全部的举证责任都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员工不需要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员工存在过错、自己的解雇是合法的,就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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