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变更法定审批登记会有什么处罚
2023-08-16 22:16:36 来源:法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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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失业之后单位是不是应该给补偿金在哺乳期单位把原来的工作变动了,把我调到别的地方工作,我没有去就没有岗位了,没办法只有办理失业,但是当时走之前单位让写了个辞职申请,之后又给办理了失业金,请问这种情况下单位是不是应该给有补偿金啊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单方与在哺乳期的你接触合同,应该给予你相应的赔偿,并应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法定审批登记事项,是指法律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时必须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登记的重要事项,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法定审批登记事项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登记后,不得擅自变更。这是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和保证交易安全的需要,也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需要。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章程、注册资本、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分立或者合并,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及其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事项,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上述规定,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变更公司的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等法定审批登记事项的,依照本条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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