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救博士回国是否面临刑罚?
2023-08-29 05:22:30 来源:互联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中科院的张某因为炒币欠下了一些债务,为了还债并结婚,他决定去东南亚做翻译。然而,当他意识到情况不对时,他已经失去了自由。他告诉女友,他被迫签下一年的合同,与外国人进行诈骗活动,只有合同到期后他才能被释放。在被困期间,张某与家人保持着联系。今年5月,他向家人发信息,希望他们筹集赎金,但家人在转账过程中遇到了问题,导致账户被冻结。随后,张某的家人报警,引起了广泛关注。24日晚,泰警方成功寻获张某。驻泰使馆、驻清迈总领馆正与泰警方密切协调,争取尽快安排其回国。
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之规定。张某进行诈骗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张某在电诈公司工作,刑事上主要涉及诈骗罪,诈骗金额超过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诈骗过程中参与殴打虐待或者监禁的,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或者非法拘禁罪等。即使张某是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属于胁从犯,进行犯罪并非完全出于自愿,但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根据《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其中提到的“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是从行为人实际加入诈骗窝点的日期计算,如果张某在缅甸的诈骗窝点已有一年,符合这一规定。如果张某最初是为了从事正当活动而出境,但几经辗转来到缅甸妙瓦底,他受到电信诈骗犯罪组织的胁迫,与对方签了一年期的合同,处于封闭式的严格管理之中,人身自由受到电信诈骗犯罪组织的控制,人身安全也受到了威胁,具有胁迫的现实紧迫性。考虑到这些因素,法院在认定其构成诈骗罪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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